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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vicort伟德 挂(兼)职团干部选聘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09 添加人:王露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团中央、教育部《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中青联发〔2016〕18号)、《安徽省深入贯彻落实〈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皖青联〔2017〕58号)及《关于印发〈betvicort伟德 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校党秘〔2018〕76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共青团改革,加强团干部配置、管理和培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专挂兼”相结合的共青团干部队伍,经研究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校、院两级团委班子结构实行专职、挂职、兼职相结合,从青年教师和学生干部中选任挂职或兼职副书记,挂职和兼职副书记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立足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积极适应共青团深化改革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新形势、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新要求、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新特点,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凝聚和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坚定听党话、跟党走的人生追求,努力成长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贡献青春力量。

第三章 选聘原则

第四条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适人适岗原则。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牵头,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参与,成立学校挂(兼)职团干部选聘工作小组,负责挂(兼)职团干部的资格审定、选聘考核和聘任管理工作。各学院可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第五章 选聘条件

第六条 政治素质过硬,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条 综合素质较强,熟悉共青团工作相关规律和政策,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和专业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第八条 工作作风扎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和踏实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敢于担当。

第九条 热爱共青团工作,乐于为青年学生服务,善于做青年学生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教师挂(兼)职副书记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中共党员,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辅导员,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有共青团工作经历者优先。

第十一条 学生兼职副书记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品学兼优,具有一年以上团学干部相关经历。

第六章 组织配备

第十二条 在校团委层面,从青年教师中选聘至少1名挂职或兼职副书记,从学生干部中选聘2名兼职副书记。

第十三条 在院级团委层面,从青年教师和学生干部中各选聘1名兼职副书记。

第十四条 校团委挂(兼)职副书记的配备,由学校挂(兼)职团干部选聘工作小组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报校党委批准后,面向全校公开选聘;学院团委兼职副书记的配备,在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由院团委组织实施。

第七章 选聘程序

第十五条 校团委挂(兼)职团干部选聘工作经个人报名、单位推荐、资格审查、面试考核等程序,由学校挂(兼)职团干部选聘工作小组确定拟定人选,在征求校纪委意见后,报校党委审核,确定聘任人选,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十六条 学院团委兼职团干部选聘工作,由院团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报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组织实施,选聘结果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校团委挂(兼)职副书记不定级别,不占干部职数,不转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但可根据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十八条 挂(兼)职团干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发挥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特长,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开展好共青团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挂(兼)职团干部的考核仍在原单位(班级)进行。挂(兼)职期间的表现情况,作为评先评优、干部选任和教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青年教师担任挂(兼)职副书记的,其工作经历可视为管理工作经历;学生兼职副书记可根据《betvicort伟德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挂(兼)职团干部原则上至少任满一年,特殊情况不再适合任职时可予以解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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