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vicort伟德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09月14日 14:24 添加人:史强  预审人: 朱玉国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 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党〔20201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工委〔2020168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weide1946伟德国际娱乐 ,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并须冠以betvicort伟德 字样,根据不同组织方式可采用社(团)”“协会”“研究会等名称后缀;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二级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一般于每年4月向校团委提交准备成立学生社团的材料,包括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二)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三)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会,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四)学生社团应在会员大会召开7日内将会议情况及相关选举结果报校团委,并由校团委审核批复后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每年5月,学生社团向校团委提交年审注册登记表和有关材料。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方可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星级评优,一般在年审工作完成后进行。对评定为五星级和四星级的学生社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3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七)涉及宗教文化的;

(八)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九)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十)未经学院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成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一)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二)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院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校党委批准。

第九条 未经批准成立、未继续注册登记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社团由学院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及业务指导单位报告等。

第十二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二级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等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经历视为职称评审条件中的兼职辅导员经历,并在年度考核的立德树人项目中获得相应分数。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社团成员应当于每年9月至10月进行注册,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每个社团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0人。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四)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并承担相应义务;

(五)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或校团委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社团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院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社团管理,定期进行注册;

(二)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三)维护社团声誉,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

第十六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社团成员在200人以内的,应召开全体成员大会。社团成员在200人以上的,应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应不少于社团总人数的40%。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据社团章程行使相关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推选理事会理事;审议批准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筹备召开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应到会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出席会议时,方可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通过。大会形成的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理事会是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策机构,对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成员人数在100人以内的,理事会理事人数不超过20人;成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理事会理事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20%。理事会由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一年,负责主持社团日常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

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召开学生社团理事会会议,出席会议人数须超过理事会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学生社团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书记一般由社团主要负责人担任。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强化对学生社团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理事代表和普通会员代表会议,邀请业务指导单位负责人、指导教师参加会议,研讨学生社团建设发展。

第二十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4人,其中主要负责人1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综合素质测评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学生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会同业务指导单位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一般从学生社团理事会理事中遴选进行,一般工作程序如下:

(一)指导教师结合学生社团成员意见提名推荐有关人选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

(二)业务指导单位指导学生社团召开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选举结果在3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

(三)业务指导单位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并将选举结果和考察材料报校团委,由校团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后,校团委将公示结果和拟任职人选情况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

(五)校团委印发任职文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或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组织带领社团开展活动不当,引起负面影响的;

(四)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未在班级前50%以内的;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经业务指导单位提出,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审核,报请校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以适当形式公布。相关学生社团应重新开展遴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规范内部运行,下设办公室、宣传部、活动管理部,可根据社团宗旨和工作需要设置1个其他部门。各部门工作人员应由学生社团理事会理事兼任,通过竞聘等方式产生,接受社团全体成员监督。每个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部门名称和工作人员名单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会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必须自觉接受校团委的监督,服从学院工作的全局安排;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倡导学生社团积极创新载体形式,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学生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经校团委审核,通过第二课堂系统发布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二十五条 每年9月或10月,校团委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渠道、统一规范组织学生社团招新,严禁学生社团违反学院规定招新。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到校外开展活动或参加活动,须由业务指导单位报校团委审批同意,原则上由社团指导教师带队。学生社团干部参加校外任何组织、单位、机构开展的针对学生社团骨干的培训,须由业务指导单位报校团委审批同意。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内人员开展活动的,须由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报校团委审批;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或者与校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的,须由业务指导单位报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活动的,还要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凡跨校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或与境外机构、企业联合开展活动,或邀请境外人员、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经校团委初审、校党委审查后,提前30个工作日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团省委备案。涉外活动并报省外事办备案。

对已经获得审批的人文社科类活动,校团委要认真组织,指派专人履行现场管理责任,并对活动的秩序、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确有需要,须报请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联合审核批准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要确保内容积极健康,不得刊载、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经社团指导教师、校团委审核同意,统一通过校团委的媒体平台、宣传橱窗刊发。建立工作交流群的,要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报备,届满换届后须立即解散或更新为不涉及学校名称的群名称。

第二十九条 规范学生社团文化标识制作、管理。学生社团申请印章、徽标、旗帜等标识须由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将其图样报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制作使用,其中印章只能是形状艺术图章。

第三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坚决及时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学院拨款,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收取成员会费。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应由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章 变更、整顿、解散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在7日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应当在7日内报校团委核准;学生社团的变更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细则规定、校团委的规定和指导的;

(三)应该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六)年审评定不合格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二)有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社团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整顿的情形,经校团委质询后仍无故拖沓的;

(五)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六)社团成员人数达不到20人的;

(七)工作交流群管理不善,出现不实、虚假信息或错误,没有及时处理,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无法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校团委会同业务指导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校团委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记。学生社团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强化领导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要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立德树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校领导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建立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和管理;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年审等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党委学生工作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四十条 校党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院许可,滥用、冒用学院名称(包括学院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院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一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设立专门科室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社团管理部主要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审和考核评价;

(五)负责学生社团经费使用的审批与监管;

(六)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和校内有关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文化服务中心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的群团组织,其职责为协助社团管理部开展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部门及责任人,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betvicort伟德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团〔201717号)同时废止。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