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vicort伟德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

2022年07月25日 14:26 添加人:史强  预审人: 朱玉国  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投身教育事业,表彰奖励在教书育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优秀典型,全面提高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师德修养,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每年评选一次校优秀教师和校优秀教育工作者。校优秀教师的评选对象为在我院任教满3年的在岗专任教师;校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在我院工作满3年的从事管理、教辅及工勤岗位工作的在岗人员。

第二条近三年,获得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已取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人员不参加评选。院领导不参加评选。

第三条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重在优秀典型选树,坚持以德为先,突出业绩和贡献,要向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向为学院年度重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第四条校优秀教师的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守立德树人使命,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坚定,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

2.自觉对标对表“四有”好老师要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潜心教学科研,关心关爱学生,认真践行“爱满天下 知行合一”校训精神,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深受学生喜爱,充分展现新时代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

3.坚守教学一线,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注重知行合一,因材施教,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成绩显著;积极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坚持利用课余时间为学生答疑解惑,深受学生欢迎,是学生的良师益友。近三年获得教师教学考核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4.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注重科研与教学的结合。参选前两年内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工作奖励,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国家级奖项,或作为主持人获批国家级教科研课题立项者优先推荐。

5.坚持优秀原则,须在某一方面有突出事迹或重要贡献,对提高学院办学影响力和美誉度,乃至对学院事业发展产生较大积极影响。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第五条校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守立德树人使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

2.注重道德修养,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践行“爱满天下 知行合一”校训精神,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充分展现新时代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3.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良好,纪律严明,敬业爱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努力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深受师生好评。

4.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认真钻研管理业务,探索管理工作规律。所从事的工作或个人参选前两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运用科学方法创造性地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在校内广受师生好评,产生较大影响者优先推荐。

5.坚持优秀原则,须在某一方面有突出事迹或重要贡献,对提高学院办学影响力和美誉度,乃至对学院事业发展产生较大积极影响。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第六条出现教学事故者,或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或党纪处分在影响期内者,或政纪处分未解除者,或受到组织审查未作结论者,或有违学术道德诚信或师德考核认定不合格者,均不得作为推荐人选。

第七条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次评选人数占总人数的3%左右。

第八条学院成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和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部、纪委办、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部)、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担任。

第九条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包括本人申报、二级单位初评推荐、领导小组评选推荐、学院会议审定等程序。学院根据各二级单位人数分配初评推荐指标,指标为各二级单位人数4%。各二级单位成立初评推荐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50%。二级单位应根据学院推荐和评选条件,结合工作实际,在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基础上,按指标确定推荐初评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人选情况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报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选,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全校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发文公布表彰。

第十一条学院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向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5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推荐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级教学名师,原则上从校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中选拔推荐。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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