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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betvicort伟德 委员会党校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0日 09:52

  • 添加人:许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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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秘〔2018〕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和学校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学校两级党校的作用,推进党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校是培训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围绕学校党建和事业发展大局,针对培训对象的特点和需求,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强化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培训学校处级和科级干部、基层党务工作者、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理论研究。

第五条 党校教育教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二)学以致用的原则;

(三)分层分类培训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设立党校,二级党组织设立党校分校(以下简称分党校)。党校与分党校的建立与撤销由校党委批准。党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党校在党校和二级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委对党校的领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传达上级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指导党校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发挥党校在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并督促检查;

(三)建立健全校党委班子成员到党校讲课、作报告的制度;

(四)协调有关方面支持党校工作,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八条 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兼任,党委专职副书记任常务副校长,党委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兼任副校长。分党校校长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副书记兼任。

第九条 党校与组织部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党校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党校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党委的中心工作,制定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

(二)建立健全党校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党校教师的遴选和聘任工作,组织党校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调研活动,做好各类培训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统一印制、管理和颁发党校各类培训证书、结业证书,做好学员学籍管理、干部培训信息管理和有关档案资料管理;

(四)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教学质量监督以及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分党校开展合作、交流和研讨,推动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

第十一条 分党校工作职责:

(一)根据党校的培训计划,负责分党校培训教学计划的制定、落实、授课教师的聘请、结业考试的组织和学员管理工作;

(二)主要负责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

(三)负责分党校betvictor韦德 建设,逐步建立起每名教师能够承担1-2个专题授课任务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四)负责分党校培训资料的整理、存档;

(五)主动接受学校党校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其他分党校的联系交流,促进分党校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培训班次和教学组织

第十二条 党校培训班次主要包括处级干部培训班、科级干部培训班、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预备党员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其中,干部培训班按照校党委干部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要求,有计划进行;党支部书记培训班,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年举办一至两期;预备党员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期;专题研讨班,根据形势任务和学校中心工作的需要适时举办,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所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纳入党校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学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学员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十四条 党校要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任务,努力创新教学方式,运用研讨式、案例式、情景模拟式和现场教学等形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章 betvictor韦德 和学员管理

第十五条 党校干部培训班的教师主要由校内党员领导干部、有关学科专家学者兼任,部分聘请校外有影响力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党员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教师以思政课教师为主体,部分聘请校内处级党员干部、思政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老党员。

第十六条 党校教师应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胜任教学要求,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七条 党校教师由党校负责遴选、聘任和管理;分党校党员教师由各分党校负责选聘。教师课酬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建立健全检查评比、建档及考勤等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跟班或班主任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五章 教学场所与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培训场所是党校工作的必备条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党校、分党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教学场所、有关设备等相关保障,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确保党校培训工作的正常需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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